自國外輸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(以下簡稱檢疫物),包含透過網路購買並以快遞貨物方式運送輸入,應依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」及「植物防疫檢疫法」規定申請檢疫,並經檢疫合格後,始得輸入。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應施檢疫動物或動物產品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;擅自輸入植物檢疫物,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,屬禁止輸入者則涉及刑事責任,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自國外以郵政機構方式寄送規定:
民眾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之國際郵包,請保持原包裝,並儘速向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,違者依據「植物防疫檢疫法」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,處新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